房屋不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
转载 来源:新京报 作者: 佚名 编辑:刘浏 时间:2008年11月13日 点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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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,“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,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”。
两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还表示,小汽车、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,即企业购入以上设备,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。
负责人还指出,与试点办法相比,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有三大调整,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,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,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,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。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,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。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,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,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。
(全文完)